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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