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团体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创办《行知研究》学术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设立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网站。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工作人员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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