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2008/7/28 15:31:23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ao Xingzhi Study Association of Jiangsu(简称:TSAJ)。
  第二条:本团体是江苏省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成员由教育界和热心人民教育事业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对陶行知的思想以及他的实践进行研究和实验,为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设在江苏省第二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对陶行知思想的学习、研究与学术讨论;
(二)总结和推广运用陶行知思想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三)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陶行知研究的著作、期刊和资料;
(四)设立陶行知思想教育思想实验学校(简称行知实验学校),开展教育实验;
(五)加强与兄弟省市及国外研究陶行知学者、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市县(区)陶研组织推荐;
(三)由省陶研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省陶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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