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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管理条例

[日期:2012-03-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是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学习和实践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教育思想的重要基地,是以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和陶行知教育思想为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实验学校。

第二条 凡有志于研究并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以推动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有较好的陶研工作基础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经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县(区)陶研会(或教育局)推荐,市陶行知研究会考察评估和初审,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审核批准和认定为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是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和市陶行知研究会的组织管理和陶研工作业务指导。实验学校要积极参与江苏省陶研会和市、县各级陶研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经江苏省陶研会评估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学校,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颁发文件予以确认,并授予“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铜牌。

第五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的申报工作采用滚动申报、定时评估的形式进行。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申报评审工作,每四年对实验学校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经评估,在学陶师陶,推进教育改革方面没有实质性进展,不履行相关的责任义务,不能很好地完成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撤去“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实验学校”的命名。

第六条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在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每四年对学陶成绩突出的实验学校予以表彰,授予“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优秀实验学校”称号。

第七条 实验学校的校长(幼儿园园长)对学校学习、宣传、研究、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实验学校领导学陶研陶意识强,能为学陶、研陶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经费支持。

第九条 实验学校能把学陶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中,具有浓郁的学陶氛围,能认真学习和热情宣传陶行知教育思想、教育实践及其高尚品格,学校师生对陶先生的思想和事迹知晓率高。

第十条 实验学校能紧密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积极深入开展有关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学术研究活动,有省、市陶研会立项的主导性的陶研课题和一定数量的学陶理论和实践成果,并鼓励广大教师在教育改革实践中践行陶行知教育思想,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实验学校有四年以上的学陶工作经历,有学陶工作计划,有专人负责学陶工作,拥有一定数量的陶研骨干教师,成立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研究小组,能保证陶研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四章 主要义务

第十二条 实验学校应积极学习、宣传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推进学校的教育改革。

第十三条 实验学校应积极参加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和市、县(区)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承担省、市、县(区)陶研会下达的陶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学校应积极开展陶行知教育思想的课题研究工作,加强对陶研课题的管理,向省、市、县(区)陶行知研究会积极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论坛年会,积极推广本会推荐的优秀陶研成果。

第十五条 实验学校应自觉遵守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章程和实验学校管理条例,按规定及时缴纳团体会费。

第五章 基本权利

第十六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获得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和成果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参加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和市、县(区)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行知杯”优秀论文评奖活动及“行知伴我成长”论坛活动。

第十八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参加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学习交流、现场考察、培训等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获得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提供的《行知研究》杂志、陶研信息资料和其他科研资料。

第二十条 实验学校有权优先由省陶行知研究会推荐和组织参加全国性陶研活动。

六、附则

本章程自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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